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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3年01月09日)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