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 90年12月27日)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