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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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 90年12月27日)
第 4 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