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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17 條
票券商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所聘僱或調派之業務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票券商業務人員,至本法施行屆滿二年之日,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資格條件者,票券商公會應予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