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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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 99年02月04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票券金融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