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 98年03月13日)
第 4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