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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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 98年03月13日)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後,得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