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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 92年11月12日)
第 6 條
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

票券商負責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該負責人為政府時,票券商持有該單一企業發行且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並得不計入前項持有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