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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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2年12月04日)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依第四至六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評估不足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