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或經營策略、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管理(指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律及系統等風險管理)、作業及管理規章、交易紀錄保存程序、評價方法及頻率、異常情形報告系統、防範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行為之管理機制。
四、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會計處理制度: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及財務報告之揭露。
六、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項目: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交易或經營績效評估、風險評估報告。
七、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之客戶權益保障制度:應包括瞭解客戶交易能力、風險告知與揭露、客戶申訴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