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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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 109年08月27日)
第 1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