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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 109年08月27日)
第 2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