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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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9年08月27日)
第 4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