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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 109年08月27日)
第 8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