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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 109年08月27日)
第 9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