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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8月27日)
第 50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51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