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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年07月21日)
第 16 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
五、發行金額。
六、發行日期。
七、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八、到期日。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