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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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年07月21日)
第 17 條
票券商承銷及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並由送存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