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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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年07月21日)
第 18 條
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外,持有人不得領回。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領回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