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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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帳簿劃撥
( 104年07月21日)
第 29 條
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轉帳,應由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轉帳。
前項轉帳,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轉帳數額,自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撥至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並即通知轉出及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轉出及轉入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