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帳簿劃撥
( 104年07月21日)
第 33 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其質權之實行係由法院為之者,由法院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質權人之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