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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兌償 ( 104年07月21日)
第 37 條
集中保管機構代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代投資人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並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