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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兌償 ( 104年07月21日)
第 38 條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應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二項不提示兌償,集中保管機構應依不提示兌償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分別撥入各該帳簿之限制性部位或投資人限制性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限制性部位,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部位,記載不提示兌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