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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兌償 ( 104年07月21日)
第 39 條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該短期票券交與持有人。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其不獲付款證明及相關債權證明書交與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