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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21日)
第 7 條
投資人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交割,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帳簿劃撥;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

前項帳簿劃撥,投資人應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劃撥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