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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108年04月08日)
第 5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