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111年05月24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