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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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111年05月24日)
第 13 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於外國發行證券者,得由最近三年具有資產證券化之國際經驗及財務健全,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