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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111年05月24日)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