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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10月03日)
第 23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