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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 五 章 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 ( 92年02月11日)
第 1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查核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主管機關調閱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