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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 六 章 查核費用 ( 92年02月11日)
第 25 條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