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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第 三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 ( 106年12月06日)
第 28 條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