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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2月06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