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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年12月06日)
第 38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