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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年12月06日)
第 40 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