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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年12月06日)
第 41 條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