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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年12月06日)
第 46 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