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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五 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 ( 106年12月06日)
第 52 條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