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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七 章 罰則 ( 106年12月06日)
第 65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各該條之罰金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