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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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 三 章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責任
( 92年09月30日)
第 1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實地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