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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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 五 章 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
( 92年09月30日)
第 18 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