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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108年04月0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