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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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108年04月08日)
第 4 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但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