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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98年06月19日)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權等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