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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9月22日)
第 10 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