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9月22日)
第 12 條
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