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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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9月22日)
第 23 條
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前項同一關係企業,準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