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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 93年07月01日)
第 6 條
為執行金融市場監視業務,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協助各監視執行機構相互間或與其他國內外相關機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

前項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本會各主管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