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 93年07月01日)
第 9 條
本會為督導本國金融市場間之監視作業或協調各金融服務業間之相關事宜,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不定期召開聯合監視業務協調會議。必要時本會各主管局得會同各監視執行機構進行聯合檢查作業。